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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0:55:13 打印本页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制订,如与国家的有关规定表述不一致时,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一章 员工招聘与入职管理

一、新员工招聘

各部门根据岗位编制和自身部门工作状况需增补人员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员增补需求表》申请,申报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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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招聘

为促进基金会的稳定发展,鼓励员工承担新挑战,根据基金会自身发展及工作需要,在各部门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由部门领导推荐,将优先考虑从基金会内部招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选拔人员方面要求如下:

(一)为基金会正式员工,学历大专以上。

(二)入职半年以上,在本职岗位工作出色,勤奋踏实,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及服务意识。

(三)无任何违法、不良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任何不良嗜好。

三、新员工入职

(一)通过面试被录用的新员工由基金会分管负责人安排通知报到日期和报到注意事项,被录用的新员工入职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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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报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员工登记表;

2.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其它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体检合格证明(乙肝、胸透)或健康证原件一份;

6.一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电子版照片存档;

7.入职承诺书;

8.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一份。

新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需签字确认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隐瞒或造假,立即予以辞退。

新员工入职时,须认真阅读《入职承诺书》,同意遵守所规定各项内容,并签字确认。

(二)新员工入职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安排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简介、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等。

(三)员工入职后,由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员工建立人事档案, 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员工所有的调动、升降、奖惩、考核等资料都统一归档。当员工个人资料有更改或补充时,需及时告知行政管理部门,以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四、关于实习

脱产学习在校大学生到我单位工作属于实习,实习期内的大学生只是在没有课的闲暇时间内来工作,工作的时间无连续性,没有硬性的工作任务和指标,不接受考核,但实习可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及以后要涉及的工作,待实习大学生毕业离校并取得毕业证后,经考核符合基金会工作要求的实习生可转为试用期工作。对于希望通过实习尽早了解单位的学生,可以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基金会进行实习。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合同签定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同开始日期为员工到职日期,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实习生需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新员工表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则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员工单方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而影响后期员工福利享受和工作开展的,由员工自行承担拖延造成的所有责任。

二、劳动合同续签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对合同期间的工作、思想进行认真的总结,并由员工直接上级评定审核。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三、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一)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协商,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达成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如基金会与员工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前7个工作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员工签字确认,实际操作时可视工作安排情况,与部门沟通后提前通知员工。

(三)员工自行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已过试用期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导致其社会保险没能及时停保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基金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未通过转正考核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部室提出,拒不改正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五)在以下情况下,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基金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转正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经营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基金会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时。

由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有正当的理由,由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流程,获得基金负责人批准后发出解除通知。基金会严禁未经审批便私自辞退员工的行为。

第三章  员工转正

员工试用期满,拟转正员工应对试用期间工作进行总结,并在试用期满前二十天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过申报时间还未提出转正申请的,由基金会行政部门负责人督促申请,由于员工单方导致过期转正从而影响员工薪酬和福利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过期转正责任,基金会可视情况予以辞退。

员工转正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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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对于表现优秀者,可以提前转正,试用期考核采取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考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原则进行。

第四章  员工离职

员工离职分为: 辞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辞退、开除四种形式。

辞职: 因员工自己原因请求辞去工作的,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已过试用期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填写《员工离职申报表》按辞职审批程序呈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批,办公室接到《员工离职申报表》后,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关系,如基金会与员工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前7个工作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员工,员工签字确认,再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员工拒不签字,基金会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如是员工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提前7个工作日向行政主管部门索取《员工离职申报表》填写并申报。

辞退: 基金会因各种原因,劳动合同未到期需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由部门负责人通知员工,并填写《员工离职申报表》提交人事部审核,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凭已批准《员工离职申报表》予以辞退,通知辞退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开除:基金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由部门负责人通知员工,并填写《员工离职申报表》提交办公室审核,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凭已批准《员工离职申报表》予以开除,通知开除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限期离开基金会。

员工离职正常情况下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按工作《移交清单》办理各离职事项;特殊情况经直属领导批准后依据当时情况安排工作交接:

一、归还基金会为其工作方便而提供的各种工具和物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结清财务款项,向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由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持相关证明办理档案、社保停保转移手续。

二、如已离职员工被查实在受聘于基金会期间或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基金会仍有权追究该离职员工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三、从基金会离职后,若再进入基金会工作,依据其应聘的岗位要求经双方协商进行试岗,且工龄从最后一次进入基金会时起计。

第五章 薪资福利管理制度

一、薪资构成

员工的薪资由月薪、年终奖构成。

月薪=标准工资+绩效奖金,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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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资:为员工的合同工资,根据每位员工的任职岗位、资历、能力等确定。

基本工资: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从1400元起,按大致10%比例逐年递增,并根据员工岗位类别确定基本工资标准。

福利津贴:含生活津贴、工龄补贴等。

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会财务部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并及时扣款。其中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时间分别按缴纳地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来参保。缴纳基数按员工固定标准工资核定,达不到缴纳地社保最低缴纳基数的按缴纳地社保最低缴纳基数核定。

岗位工资:根据不同岗位,设定不同的岗位工资。由基金会依据上年度工作情况及不同岗位,确定发放基数。每年按约10%的级差逐级递增。

劳务补贴:为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每月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相应发放劳务补助和生活补贴。

年终奖:是为体现基金会对员工的关心而设立,根据基金会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并经过员工绩效评估,给予额外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年终奖只限于对基金会的正式员工发放。

二、发放办法及时间

(一)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于每月的10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标准工资计算办法:员工的制度工作日为22天,即每月满勤计算为22天。不足满勤者以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工资:每月应发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当月日工资数额;日工资计算:日工资数额=当月标准工资数额÷22。

(二)年终奖 :基金会于每年的春节之前发放年终奖,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基金会服务期满三个月,员工在发年终奖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受相关处罚规定,将不得享受年终奖。

三、试用期、岗位调整期间薪资

(一)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转正,对特殊人才可直接进入职务试岗期。

(二)员工如降职、工资调低等人事变动,如果调整职位对应薪资低于员工原薪资的直接享受所调整的薪资。

四、离职薪资

(一)离职人员薪资计算,按出勤天数核算相应的工资。

(二)员工离职须按基金会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离职手续未结清的,暂缓发放薪资,直至离职手续办理清楚为止,由于离职手续未结清而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离职人员承担损失。

五、代扣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基金会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等),参缴基数按员工参缴地区规定执行,其中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三)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应代扣款项。

六、其他

(一)实习生实习期间按实习协议享受实习补贴。

(二)临时用工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或约定的工资,即全额工资。不执行试用期及岗位工资,不享受福利津贴或奖金。

(三)兼职人员按所签协议或合同执行,不享受福利津贴或奖金。

第六章 考勤管理制度

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本人业务工作无关的事,不擅离岗位,不串岗闲谈,不妨碍他人工作。

三、上班时间:参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夏、冬季节规定。

四、工作时间原则上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5天的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五、法定节假日: 按政府规定执行。

六、加班

(一)基金会要求员工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工作,提倡员工加班。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上级领导临时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外,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下列三种:

1.正常工作日加班:于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

2.休假日加班:因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安排或有其他临时性事务协助需要在休息日工作的。

3.法定节日加班:在法定节日因工作需要或领导安排而工作的。

(二)加班员工须依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发的《加班任务通知单》或《加班申请单》加班,填写以上表格时应详尽说明安排加班的内容、完成情况、加班起止时间、合计时间等,经负责人或相关领导审查签字方能认可。未填写详尽加班单的,一律视为无效加班。

(三)员工加班后,应在次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审批完毕的加班申请单交部门考勤负责人存档;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休息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负责人或相关领导出差,应先电话通知相关负责人并取得同意。

(四)不按加班处理的情况:

1.在工作日因公出差在外且享受出差补助的,不按加班处理;

2.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完成本职工作的,不按加班处理。

(五)加班优先以补休作为补偿(法定节假日除外),补休安排以从加班时间起一年内有效,如果没有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基金会负责人申报补休的,将被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员工本人亦有责任提醒直属上司或部门负责人及时为其安排补休。

(六)如加班无法以补休进行补偿的,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予以核发加班薪资。加班薪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1.正常工作日加班,超时工作薪资为日基本工资的1.5倍;

2.于公休日加班,超时工作薪资为日基本工资的2倍;

3.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超时工作薪资为日基本工资的3倍。

七、员工上、下班实行电子考勤(或登记)制。每月由办公室考勤负责人负责统计员工考勤。

八、考勤设置种类:

迟到:未经批准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的。

早退:未经批准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开办公地点或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视作早退。

旷工:无故缺勤(含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迟到和早退每次扣薪资5元/次;月累计3次以上5次以下(含5次)扣薪资15元/次;月累计5次以上10次以下扣除当月1/3月绩效奖金;月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请假审批流程与管理办法

员工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假期种类分为带薪假和无薪假,请假的审批流程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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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种假期的种类及说明:

(一)事假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必须办理,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的无薪假。请假需提前一天办理。突发事假应于当日上班前亲自或托人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及相应考勤负责人请假,事后上班的第一天内补写请假单,否则视为旷工。当月事假不得超过9天,全年累积事假不得超过24天。

事假扣除请假当天的全部工资(按日工资核算)。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二)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凭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若病情急重者,无法来单位请假需电话通知直属领导请假,并于返回工作当日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的70%。

(三)婚假

婚假是员工按国家政策规定结婚时享受的假期。婚假期间计发标准工资。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且应当在结婚登记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使用完毕,并持结婚证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要分段休的需另行申请,过期视同放弃使用。

1.员工按法定年龄结婚(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员工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2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四)年休假

年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外所享受的带薪假期。

1.员工休年假可由基金会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未安排统一休年假的可由员工根据本人需要申请,经本部门同意并将工作安排妥当,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执行,行政部门备案。

2.员工休假的条件和时间

(1)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3年者,每年休假5天;

(2)连续工作满3年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7天;

(3)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10天;

(4)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4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分几次使用。如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定假日与公休日不计入员工带薪年休假。

4.年休假计发标准工资。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五)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已转正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对特殊情况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予以调整;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增加晚育假14天;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非计划生育的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由此给基金会造成的损失,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承担。

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期间可享受护理假10天。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产假期满,因病不能上班者,须持医院诊断书请假,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休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六)丧假

丧假是员工因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所享受的假期。丧假为3天,超假者按事假处理,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丧假期间计发标准工资。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七)工伤假

工伤为员工因履行公务期间而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员工因工受伤可请工伤假,假期、工伤医疗费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十一、员工凡未按上述手续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限期不归者,均以旷工对待。 连续旷工2天并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予以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以上(含5天),作开除处理。

十二、请销假程序及其它规定

(一)员工因事、因病不能上岗工作或需休假的,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事由、所需时间、交接事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凡以上假期未满即返回工作者,须到考勤负责人处销假并报中心人事部备案。

(三)事假满后确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一天内向人事部或工作站负责人或直属领导请求续假,事后应在原请假单上注明。

(四)伪造请假理由,欺骗组织者,一经查实,予以旷工处理、并视伪造理由的严重程度记过或解聘。
    (五)除因工致伤外,因病假累计超过30天/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的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

(六)员工年累计病假在30天(含30天)以上、事假在20天(含20天)以上、迟到早退年累计20次以上(含20次)、旷工2天(含2天)以上者无年终双薪奖。

(七)员工的病事假可以用补休充抵。

(八)员工请假期间均须与人教部或工作站保持联络,以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因个人原因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必须本人亲自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人事部或工作站负责人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所有请假手续必须做到有据可依,无完整手续假条均按作废处理。以上各假凡请3天以上(含3天)的基金会行政主管部均需备案。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员工奖惩制度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发挥每位员工的潜能,鼓励勤奋敬业、奋发向上,防止和纠正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特制定以下员工奖惩制度。

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分为精神奖罚和物质奖罚两类:

精神奖罚: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及通报批评、处罚。

物质奖罚:加发或扣减奖金、奖励。奖励和扣减与员工绩效考核构成综合考评,直接与绩效奖金、其他奖金、提薪和晋升挂钩。凡员工在工作中有重大、突出表现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经部门申报、基金会核实及办公会议批准后,可进行相应工资级别调整。

一、员工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两类,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员工奖励具体分为下列五种:

(一)表扬:通报表扬,签发感谢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表扬:

1.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或特殊任务者;

2.遵章守纪,工作表现突出,为员工敬业楷模者(有具体事例);

3.领导有方、培训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4.积极参与、协助事故及意外灾害、事件救援工作者。

(二)嘉奖:通报表扬,颁发单项奖状并奖励100 元奖金,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发放。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参与、协助事故及意外灾害、事件救援工作者;有显著的行为佳话(有具体事例);

2.其他维护基金会利益,主持正义,避免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可予嘉奖的行为。

(三)记功:通报表扬,颁发单项奖状并奖励300 元奖金,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发放。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功:

1.积极对工作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卓有成效者;

3.对部门或岗位工作敢于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成绩显著者;

4.遇有灾难或意外事故,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5.检举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避免基金会利益和财产损失者;

6.发现职守外事故,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者;

7.为基金会争取荣誉,荣誉级别为区级者;

8.其他为维护基金会利益有较大成绩者。

(四)记大功:通报表扬,颁发单项奖状并奖励500元奖金,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发放。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为基金会节约成本,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者;

2.遇有重大意外事件或灾害,采取积极措施使基金会财产减少损失者;

3.维护员工安全,或为基金会利益执行任务,确有显著功绩者;

4.开拓基金会业务,成绩突出者;

5.为基金会争取荣誉,荣誉级别为国家级者;

6.为基金争取各种科技、开发项目资金、拨款者;

7.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特别嘉奖:颁发单项奖状并奖励1000元奖金,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发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特别嘉奖:

1.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2.连续二年获得基金会优秀员工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3.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对基金会有突出贡献者;

4.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足以为基金会员工表率者;

5.对基金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二、员工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员工触犯规章制度受到处罚时,其直接上级负有管理连带责任,严禁部门负责人包庇员工,隐瞒不报,一经查证加倍处罚。员工违规处罚具体分为以下六种:

(一)批评:在一定范围内书面批评,每次扣除100元,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扣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干私活或在工作场所高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2.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屡教不改者;

3.因个人原因发生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4.故意妨碍工作或教学秩序,造成较坏影响而不及时补救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对工作拈轻怕重,影响工作,情节轻微者;

6.工作态度恶劣,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影响基金会声誉及工作者;

7.散布不利于基金会言论,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告,屡次违反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或不按规定请假、销假者;

9.不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因其他过失对基金会造成轻微损害者。

(二)警告: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每次扣除300元,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扣减,可同时并处降级(职)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蔑、伪证、制造事端者;

3.因私自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因疏忽导致车辆、设备、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5.违反基金会禁止行为者;

6.违反《保密承诺》,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较为严重后果者;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较轻者;

8.一个月内旷工达1日者。

(三)记过: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每次扣除500元,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扣减,可同时并处降级(职)、开除等。有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造成后果者;

2.多次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蔑、伪证、制造事端者;

3.多次因私自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因疏忽导致车辆、设备、物品遭受较大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5.违反基金会三令五申禁止的行为者;

6.违反《保密承诺》,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较重者;

8.不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9.连续旷工达2日并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10.参与打架、斗殴者;

11.其他较为严重违规或造成损失较为严重者;

12.在意外事故及灾害中,无故不参与救助者;

13.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对工作酿成严重后果者;

14.因个人过失使中心遭受损失500元以内,情节较为严重者。

(四)记大过: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处分,每次扣除1000元,于次月工资造册时一并扣减(可分两次扣除),可同时并处降级(职)、开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或降级处分:

1.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致使基金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2.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扰乱中心正常管理秩序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故意损毁公物,情节严重者;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聚众赌博不听劝告者;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

6.违反基金会《保密承诺》,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者;

7.其他违反基金会制度,行为情节严重者;

8.因个人过失使基金会遭受损失500元至1000元以内,情节严重者。

(五)开除,立即开除并罚款1000元,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

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五日者(含五日);

2.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3.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4.品行不端、行为不检,违反管理制度,屡教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5.未经基金会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并拒不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者;

6.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且情节重大者;

7.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8.营私舞弊、挪用公款,私自收受贿赂、吃回扣者;

9.工作疏忽大意、贻误要务,致使基金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10.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教学秩序者;

11.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伪造、变造、盗用、涂改印信或涂改基金会文件对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者;

12.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设施、资料文件及合同等行为,致使中心业务遭受损失者;

13.泄漏基金会秘密,情节严重者;

14.工作期间因各种案件受刑事处分者;

15.对同事暴力威胁、殴打、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16.利用基金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基金会名誉受损害者;

17.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基金会规定情节严重者;

19.因个人过失使基金会遭受损失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

(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重违反基金会制度并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个人原因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基金会除按本制度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嘉奖与警告抵消、记功与记过抵消,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为限。

四、记过、记大过、降级、退回、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由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其处罚行为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材料及处理意见报送基金会行政部门,基金会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属实,经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基金会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罚,应当制作处罚调查书及处理文件送达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并存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