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基会章程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全称为 Guangxi Red Cross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广西的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 会组织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 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27号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

    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

    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九)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

    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22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目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本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提名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

    (三)换届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包括提出工作计划、筹备换届材料、组织换届选举等;理事会换届选举,先由本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再由新一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六)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

    (七)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八)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宣传和推动本基金会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完成基金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以上组成。监事任期与理 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

    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 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主持本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主管财务工作;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联系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经济实体;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指导基金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指导基金会的宣传、筹资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投资收益;

    (五)举办义诊、义展、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 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 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 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 应当在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基金会的登记 管理机关辖区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 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 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 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 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 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 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发起人、捐赠人对捐助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 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和红十字事业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三)兴办和资助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展与境内外红十字组织及其他公益组织的联络、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单项计划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活动;

    (二)年度单项计划投资超过500万元用于兴办和资助公益性社会事业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 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 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年度现金总投资500万元,单个项目现金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 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合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 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

    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 资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要求受助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

    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 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2月8日第五届理事会换届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