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规定:
1.救助对象:广西籍贫困家庭需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及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2.救助原则:每人仅救助一次,同一病种在治疗效果基本相同情况下,资助费用较低的治疗方案;
3.救助金额:可享受“农村两病儿童”医疗保障的患者,救心基金资助其自费部分(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患者享受的医疗保障补助比例不到住院总费用50%的,则救心基金资助其自费部分(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救助规定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对救治心脏病患者的政策性规定作做相应调整。
二、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复印件);
2.患者监护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心脏彩超检验报告;
4.患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
5.按真实情况填写的资助申请表(附件1,可到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网站http://www.gxrcf.org.cn/或广西红十字会网站www.boaigx.com查询下载也可到当地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
6.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未参保证明材料;
7.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14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应提供广西“农村两病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审批表(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学材料和由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送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初审后,逐级报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通知书》(附件2)送达患者亲属。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患者持《资助通知书》到“红十字救心行动”定点(合作)医院治疗,即可获得相应的救助。
四、救助款的拨付和要求:
救治医院在患者出院后,将下列材料寄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1.加盖医院公章的同意救治患者的《资助告知书》(附件3)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红十字救心行动”救助贫困心脏病患者住院情况统计表(附件4);
3.加盖疾病证明章或单位公章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4.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附件5)。
核定后的救助款直接拨付到医院账户。
基金会咨询热线/传真:0771-5768076/5768051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7号七楼 邮编:530021
网址:http://www.gxrcf.org.cn/
附件:1. 资助申请表
2.资助通知书
3. 资助告知书
4. 救助贫困心脏病患者住院情况统计表
5. 加盖账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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