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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0:47:08 打印本页

为规范本会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管理,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印章、钢印;“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印章;各部室印章。

二、办公室是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会、各部室、直属单位各类印章的刻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和注销等工作。

三、印章管理

(一)“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印章、钢印和“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

(二)各部室的印章,由各部室负责使用和管理。

(三)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印章,经会领导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四、用印范围

(一)“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印章:用于以本会名义的行文及行政性重要事项证明;

(二)“广西红十字基金会”钢印:用于本会有关证件;

(三)“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本会办公室名义的行文及一般程序性证明、介绍信和便函等;

(四)各部门印章:用于以本部门的名义行文及有关证明。

五、用印审批程序

(一)会印章

1、公文及有关重要事项需使用会印章的,须经会长或驻会领导书面批准;

2、涉及会内一般性事项用印(如介绍信、便函、证明等),由用印部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用印。

(二)本会钢印、办公室印章的使用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各部室印章的使用须经部室负责人签字批准;重要事项用印须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登记(带存根的介绍信除外),包括用印部室(或个人)、事由、数量、批准人、时间、承办人、监印人等,以便核查。

六、用印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簿(单)等白页上用印;

(二)外出会印,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派专车,以确保印章安全;

(三)需用印而未经审批的,不予用印;

(四)用印内容有误或字迹不清、有涂改、有错别字、可能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

(五)经办人不允许监印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监印人员应拒绝用印,并报办公室领导处理。

(六)用印要符合以下规定:

1.印章名称要与所批印一致;

2.印章应盖在署名的中央,印章印迹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

3.印章一般应骑年盖月,要做到不错盖,不漏盖、不多盖;

4.文件如需多个部门盖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住正文、不能盖出纸边;

5.带有印章的废弃页由监印人员监督销毁;

6.因故中止的印章,应及时上缴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办公室、各部室应严格管理和使用印章,指定专人保管、领导负责,防止丢失和滥用。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滥用,要追究当事人和部室领导责任。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