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十字基金会财务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对基金会负责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及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将基金会财务工作纳入正规的法制渠道。
第三条 依据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会专项基金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决定结转或划拨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负责根据当月的收支状况做好账务管理工作及资金流量的掌控。
第五条 负责基金会职工工资核算、发放工作;负责核销各部门员工差旅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基金会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不予报销,对不合理的费用向基金会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减少不合理支出,努力降低成本。
第七条 负责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工作(债权、债务、银行存款、现金),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权效益,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定期的折价、溢价评估。
第九条 按周、月、季、年周期性地向基金会分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十条 负责做好有关年度税务大检查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全面发挥会计监督和核算两大职责,为基金会领导提供可靠、精确的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负责编制基金会会计、出纳的工作职责,报有关领导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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