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财务及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财务会计职能,负责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集中核算。
第三条 财务部作为资本营运、成本核算、资产管理、费用控制的直接责任部门,对基金会法人代表和分管财务的常务副理事长(以下统称“财务责任人”)负责。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一支笔签字审批。未经财务责任人签字审批,财会人员不得办理任何支付。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的支付行为在发生前须经会计审核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六条 现金开支范围按照国家财务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现金由出纳保管。现金日记帐必须日清日结,保证账实相符。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得代他人保管现金。财务会计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保管的现金进行盘点抽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八条 出纳员必须以会计审核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收付业务,付款业务须经领款人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方为有效。出纳员须每日编报货币资金日报表。
第九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基金会财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除外。每日应将超出核定的库存额存入银行。
第二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银行日记账每月与银行核对,及时清理未达帐项,找出原因,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及时进行催收和结算。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按年装订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以基金会名义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银行账户租借他人。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为:财务专用章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常务副理事长及其指定的其他私人印章。有关印章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未经财务责任人批准,一律不予借用、带离单位、或在非财务结算凭证上签章。
第十四条 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出具空白转帐支票和开具个人现金支票,不得透支。
第四章 债权管理
第十五条 外部债权必须按月清理,财务部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落实具体人及时催收。
第十六条 备用金管理
一、借支程序为:借款人填写规定格式的借款单或请款单,注明金额、用途、借款人姓名,经权限审批人(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出纳员方可办理借款和支付。
二、 按照谁借款谁负责报销的原则,借款人互相转借,由借款人自己了结,财务部门不负责借款人转借形成的债权、债务。
三、 使用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如因工作变动、长病、外出及年终时,所有预借的备用金应如数交还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年终财务决算。如需继续领用,次年重新审批后借支。
四、 支票、电汇和汇票发出后,经办人若不能在当月报销,应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
五、 借款人须在公差回归5个工作日内报账,不按规定时限报账又无正当理由者,财务有权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开始扣还,直至扣清为止。造成备用金丢失或损失,由申领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见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须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报废实物退回本基金会。
第二十条 领用固定资产按照报销审批权限审批领用,个人使用由个人负责管理,共同使用由共用者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末各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生的盈亏,由领用部门或个人出具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视盈亏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金额在2000元以下周转使用的物资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比照固定资产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种经济合同、协议须在付款之前复印交财务存档核查,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物资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由经办人和保管员签字确认。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的采购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大宗货物采购需附采购任务书、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资出库必须经办公室填制出库三联单,由财务人员、保管员、领货人共同签名并各持一联,库管员在出库物资登记簿登记。物资出库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保管员承担失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及毁损,保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处理。未能查明原因或原因不实的,保管员负责全额赔偿。同意保管员不予赔偿的,由批准的部或个人负责全额承担损失。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一节 报销原则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特殊情况需报分管财务的常务副理事长批准,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办理的理由,及时将拒绝原因向被拒绝人的审批人通报。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不得虚拟费用、隐匿收入,必须真实、客观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费用原则上必须在发生的当月计入当期费用,需跨月报销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报财务部门,财务在当月的损益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条 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单位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 报销审批责任:
一、部门领导人:对报销的真实性(有无此项开支)负责;
二、主管领导人:对报销的合理性(是否应该开支)负责;
三、单位领导人:对报销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基金会相关规定,是否超过基金会制定的计划或预算)负责。
第二节 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按出差天数报销。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时间、定差旅费控制数额。
第三十三条 住宿发票必须写明出差人姓名、起止时间、出差地区。不符合标准的凭据,超额部分不予报销,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具体规定如下: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六时至次日早晨八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五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二、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可按同席卧铺票报销;
三、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超过四小时的,每人每夜按出差半天的规定标准发给补贴费;超过六小时的按一天标准发给补贴费;
四、出差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主持会议单位不负担费用的,应凭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报批签字后据实报销;
五、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出差调查取得的文件资料,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将资料清理填表,交办公室签收,连同签收表办理报销手续;
六、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票管理实行出纳、会计牵制制度。由出纳负责保管使用,会计负责办理收发领用注销登记。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会计负责归档。
第三十七条 发票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发票。业务发生后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代开发票或出具空白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三十九条 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废票应加盖作废字样,一式几联完整保存。
第四十条 如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发票机关及基金会,并公告声明作废,损失由遗失责任人承担。
第八章 会计报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每月10日前报送外部报表。15日前报送内部报表。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报账员每月28日前到基金会财务部报账及报送基金会财务部规定的相关报表及资料。
第九章 财务人员工作守则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税务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第四十四条 严格保守财务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议论财务状况,不向无关人员议论、泄露、商讨财务决算、工资奖金分配、调拨资金、库存现金等情况;对员工工资、津贴、奖金不打听、不传播、不攀比。
第四十五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凡符合制度规定,按审批程序批准的,应不折不扣开支报销;不符合制度规定,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的,坚决不予开支或报销;特殊情况不能按现有制度处理的,及时报告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保证凭证、帐薄、报表数字一致,帐与帐、帐与实物一致;填制银行支票、办理财务手续不误时、不误事、少出差错。
第四十七条 按时提供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分析有据。
第四十八条 认真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银行对帐单、发票、工资单等财务凭据,离开办公室前必须收放柜内。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人员调阅财会资料或要求财务部门出具相关数据、证明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外单位人员调阅财会资料,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否则承担一切责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不得在财务室接待私人会客,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自已所承担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使用人对实物资产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按净值赔偿;出纳未按规定保管现金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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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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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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