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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考勤和人员去向公示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0:53:10 打印本页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请销假制度(试行)》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官,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于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全体职工(以下统一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条 实行工作人员工作日去向公示制度。各部室统一设置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将工作人员的去向根据当天的在岗、出差、开会(包括室内临时外出事务)、休假等情况,在公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三条 试行分级管理,部室领导负责制。各部室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室的考勤工作,登记每天工作日去向情况,并于每月第一周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经部室领导核签后送办公室人事部门归档。“考勤月报表”样式统一由办公室人事部门制定。

第四条 出差、开会(包括市内临时外出事务)、休假均需向考勤人员履行报告登记手续。除出差、开会已事先审批外,工作人员市内临时外出事务,原则上应先到单位报道后经部室领导批准方能外出;如因特殊情况临时短时在外处理事务,须事先及时向部室领导请示准假,并说明计划到岗时间,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备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婚检假、产假、事假、病假、公假、工伤假、丧假、学历/学位学习假,以及因特殊情况出差或请休假到期后需临时延长时间的,按《广西红十字基金会请销假制度(试行)》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加班(包括节假日在岗值班)的,考勤人员予以如实登记;事后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安排补休,也可自愿申请冲销当年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第七条 办公室人事部门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工作日去向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全会作风建设。

第八条 无故不到岗、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脱岗的,依旷工论处。

第九条 各部室的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奖励及干部提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减不少于20%的当年绩效奖金;旷工;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