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机构管理制度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请销假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0:54:48 打印本页

为加强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内部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印发的《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请销假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事项

(一)病假

因患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凭诊疗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

(二)事假

因本人/家族急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天(含3天),当年累计不超过20天。当年未休年休假/探亲假的应先请年休假/探亲假,再请事假。法定和公休假日不计入事假假期。

(三)公假

因开家长会/住房搬迁/住房装修/住房燃气或水电维修,可分别凭子女就读学校通知/证明、房管或物业等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或装修合同等办理公假手续,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天(含1天)。

(四)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广西区内工作的工作人员,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境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1-3项,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以路程假。

(五)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和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3.自行单位调入的干部职工,不再重复安排休假。

4.年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分批次或分段安排休假。机关各部室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干部职工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六)婚假

婚假假期3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法定和公休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七)婚检假

婚前检查,可凭婚检记录办理请假手续,给假半天。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八)产假

女干部职工正常产假为14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如产假期满后育婴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可享受6至12个月的哺乳假,期间按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

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九)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去世时,给不超过5天的丧假;对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法定和公休假不计入丧假假期。

(备注: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十)工伤假

因公受伤需治疗和休养的,凭诊疗证明请工伤假。

(十一)需请假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需出具授课单位的学习通知书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干部职工在职参加本科/学士学历/学位学习,每年给予7天的学习假;在职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每年给予20天的学习假,如需可申请合并年休假/探亲假使用。

二、请销假审批管理

严格履行请销假分级管理审批手续。会机关普通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会领导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会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请假人员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事由、时限及种类。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需及时到办公室销假。请假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需及时交办公室备案、统计。

三、国家及地方出台新休假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