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规定
1.救助范围:(1)为生育过遗传疾病患者的困难家庭,再生育前进行的基因、遗传学检测项目;(2)为不孕不育困难家庭进行辅助生殖助孕;
2.救助原则:一次性资助,在治疗效果相同情况下,资助费用较低的治疗方案;
3.救助标准:资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住院费及门诊治疗费用自费部分所产生的总费用的50%,且最高资助额度为每对夫妇不超过1.5万元,每人或每对夫妇只能资助一次,具体救助金额由定点医院根据规定和患者实际花费的情况核定后,将相关报账材料提交到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核;
4.救助定点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资助费用可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对不孕不育患者的政策性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一)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复印件);
(二)患者监护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三)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疾病检验报告;
(四)患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确认的家庭困难证明;
(五)按真实情况填写《资助申请表》(附件2),可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或当地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也可登录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网站http://www.gxrcf.org.cn/查询下载。
三、申请程序
按要求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学材料和由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行政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初审后,报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出具《救助通知书》(附件3)送达患者,患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救助通知书》到本项目救助定点(合作)医院治疗,即可获得相应的救助。
四、资助款的拨付和要求
1.加盖医院公章的同意救治患者的《资助告知书》(附件4)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广西红十字天使计划“生殖健康援助”项目救助患者住院情况统计表(附件5);
3.加盖疾病证明章或单位公章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4.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
上述材料核定后的资助款直接拨付到医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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