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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证件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1:21:50 打印本页

为加强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相关证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证件是指广西红十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以会名义申请注册、登记的有效证件。

二、本会法人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以会名义申请注册、登记的有效证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证件管理人员,建立证件登记台账,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件有效期、年检时间。

三、本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换、审由办公室具体办理。本会法人登记证的换、审由办公室具体办理。

四、本会证件原则上只可借出副本原件。本会各部室及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本会相关证件原件时,须书面申请,经分管会领导签示同意后,由借证人在《证件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办理借出登记手续。

五、各部室及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复印相关证件,经本部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有效期限,加盖本会印章。

六、使用证件的部室及直属单位的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遗失。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凡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和部门承担。

七、新办理的证件应及时交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