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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1:22:25 打印本页

为加强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三)重大募捐、投资、建设项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保论坛;

(四)大型培训咨询活动。

(五)其它事宜。

三、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机关,经批准方可立项实施。

(二)大型涉外文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文化部批准;

(三)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上级单位审批。

四、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