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健康行动救助规定和程序
来源: 作者: 2017-11-23 16:15:59 打印本页

一、救助规定:

1.救助对象:广西籍贫困家庭需手术(包括微波消融术及传统外科手术等)或放射治疗的良、恶性肿瘤(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症及肝肿瘤、肾肿瘤、鼻咽癌、胃癌、结肠癌等)疾病女性患者;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由定点医院确定)

2.救助原则:每人仅救助一次,同一病种在治疗效果基本相同情况下,资助费用较低的治疗方案;

3.救助金额:患者住院费用中扣除政策补偿后自付费用的3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

救助规定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患者监护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书;

4.患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

5.按真实情况填写的资助申请表(附件1,可到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网站www.gxrcf.com查询下载

6.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未参保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和由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送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初审后,逐级报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通知书》(附件2)送达患者亲属。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患者持《资助通知书》到“母亲健康”行动定点(合作)医院治疗,即可获得相应的救助。

四、救助款的拨付和要求:

救治医院在患者出院后,将下列材料寄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1.加盖医院公章的同意救治患者的《资助告知书》(附件3)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母亲健康”基金救助贫困患者住院情况统计表(附件4);

3.加盖疾病证明章或单位公章的疾病证明书(出院通知书)复印件;

4.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附件5)。

核定后的救助款直接拨付到医院账户。


基金会咨询热线/传真:0771-5768076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7号七楼     邮编:530021

    网址:http://www.gxrcf.org.cn/


附件:1. 资助申请表

          2.资助通知书

 3. 资助告知书

 4. 救助贫困患者住院情况统计表

5. 加盖账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